乡自治公所
乡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北洋政府公布《乡自治制》,但未实行。其中规定,乡的自治执行机关为自治公所,设乡长一人,由乡自治会选出,呈由县知事委任,掌办本乡的自治行政事务;并得因事务的繁简设乡董一至二人,由乡自治会选出。乡长、乡董均为名誉职,得由县知事酌给公费。参见“乡自治会”。
乡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北洋政府公布《乡自治制》,但未实行。其中规定,乡的自治执行机关为自治公所,设乡长一人,由乡自治会选出,呈由县知事委任,掌办本乡的自治行政事务;并得因事务的繁简设乡董一至二人,由乡自治会选出。乡长、乡董均为名誉职,得由县知事酌给公费。参见“乡自治会”。
太平天国所设百工衙之一,主宰割牲畜。
官名。南朝梁置,属东宫典经局,掌经籍,流外三品蕴位。
官名。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置为官告院长官,以吏部诸司郎官兼任。后另委他官充任。
殷朝军队编制名。《小屯南地甲骨》第二三二八片: “其雉,翌日,王其令右旅众左旅畓见方,不雉众。”商代军队编制单位名。见“旅(2)”。
官名。奥鲁为蒙古语,意即老小营,指征戍军人的家属所在。蒙古国时期,男丁充当军士出征,家口以千户为编制在后方或随军从事生产,经营畜牧和其他生产, 供应前方,称为奥鲁。灭金以后,在江淮以北区置奥鲁官(蒙古
官名。隋炀帝大业三年(607)置,员一人,为秘书省次官,从四品。佐秘书监掌图书典籍。旋改称秘书少令。唐高祖武德四年(621)复旧,武德七年罢。太宗贞观四年(630)复置,从四品上,高宗龙朔二年(662
官名。隋朝十二卫将军之一,置二员,从三品,佐大将军总府事并统诸鹰扬府。唐朝沿置二员,从三品,掌宫禁宿卫,凡翊府之翊卫、外府熊渠番上者,分配之。宋朝置为环卫官,无定员,无职掌,多命宗室为之,亦用为武臣赠
低级武官称弁,类似今天班排长。
爵名。春秋时期世袭的卿大夫爵位。又称“承嗣大夫”或“嗣大夫”。《左传·昭公三十一年》:“齐豹为卫司寇,守嗣大夫,作而不义,其书为‘盗’。”
元代工部所属机构。至元二十四年(公元1287年)以札马刺丁率人匠成造撒答刺欺,与丝紬同局造作,遂改组练人匠提举司为撒答刺欺提举司,秩正五品。以提举一人为主官,下设副提举、提控案牍各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