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
官名。清末京师高等检察长官。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一人,正四品,简任。掌领本厅检察事宜并监督下级检察机关。
官名。清末京师高等检察长官。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一人,正四品,简任。掌领本厅检察事宜并监督下级检察机关。
北洋政府时期第一届国会参议院常任委员会之一。设委员长、理事各一人;委员,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为四十五人,七年(公元1918年)减为二十三人。掌审查预算事项。
官名。北魏置。见《魏书·恩幸·郑俨传》。参见“华林园令”。
官署名。宋朝各州皆置,以录事参军主管,与同理院同掌本州刑狱之事。宋代州的审判机构之一,即录事参军的衙门。以录事参军为主官,原先只管民事,后来也兼管刑事。
官制用语。宋朝于定员以外,额外加派官员主管或处理某事,称添差。此仅有其名不管实事,则称添差不厘务。官员任用类别之一。宋制,于正额外再额外添派官员主管或处理某事,称为添差;或仅有其名而不处理政务者,则称
官名,辽朝置,为南院都部署司副长官,佐南院都部署掌南院部族军民之事。见《辽史·百官志一》。官名。辽置,为南院都部署司的副主官。见“南院都部署司”。
官名,即牧师苑令,详该条。
官名。管理道教事务之道官。明洪武十五年(1382)设于各府,为道纪司之副长官。府各一人,未入流,设官不给禄,颁发度牒。与都纪共同掌领一府之道人。清沿明制,例由礼部拣选通晓经义之道人充补,移咨吏部注册。
见“苑副”。
即“内史上大夫”。
即“伊齐额尔吉爱什拉喇哈番”。官名,这是满语的音译,也译作“一齐额尔机爱惜喇喇哈番”和“伊齐额尔吉爱什拉喇哈番”,汉名为“右参议”。清朝在布政司、通政司设参议,在各部的左右丞下置参议,负责审议有关部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