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科都给事中
官名。明清刑科之主官。掌科事。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设一人,秩正八品。建文(1399—1402)中改为正七品。清顺治十八年(1661)沿设,满、汉各一人。康熙四年(1665)裁。
官名。明清刑科之主官。掌科事。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设一人,秩正八品。建文(1399—1402)中改为正七品。清顺治十八年(1661)沿设,满、汉各一人。康熙四年(1665)裁。
官名。北齐度支尚书所属有右户曹,“掌天下公私田宅租调等事”,以郎中一人为主官。见《隋书·百官志中》。
官名。行参军本为公府官,隋初亦置州行参军,炀帝时改州为郡,改行参军为行书佐,至唐改为参军事。参见“州参军事”。
官名。诸侯的正卿,地位仅次于诸侯。《左传·襄公二十二年》:“国卿,君之贰也,民之主也。”
官名。见“尚方令丞”。
官署名。明洪武六年(1373)置,隶于工部所属之将作司,设正提举一人,副提举二人。掌兴建造作之事。十年罢。
官名。新莽始建国元年 (后9) 置,位上公,与太傅、太师、国将同为四辅。刘歆曾任此职。东汉初。彭宠自立为燕王,亦置。西夏、元朝为佛教僧侣官衔。西夏国师曾主持译经。元多授吐蕃高僧。其位低于帝师,高于司空
官署名。九路提刑司之一。掌本路纠察黜陟、劝农采访、管领屯田及镇防诸军。金世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六月,置于山东济南府。设使、副使领司事,秩正三品、正四品。下设判官、知事等官。
官署名。南朝宋置,掌铸钱。《宋书·文帝纪》: “ (文帝元嘉七年 (430) 冬十月) 立钱署,铸四铢钱”。
官名。东汉献帝建安 (196—220)中孙权置,领兵。贺齐自平东校尉迁此。见《三国志·贺齐传》。官名,东汉末年孙权置,掌领兵征伐。《三国志·吴书·贺齐传》:“十三年,迁威武中郎将。”
见“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