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民国时,兼理司法事务的县政府,设承审员,帮助县长审理诉讼事件。承审员由高等法院委任。民国二十五年县司法处成立,改称承审员为审判官。官名。北洋政府时期,凡未设法院的各县,应属初级审判厅或地方审判厅
北洋政府时期第一届国会参议院的常任委员会之一。设委员长、理事各一人;委员,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为二十五人,七年(公元1918年)减为十五人。掌审查法制事项。
唐、宋贡举科目名。三礼即《周礼》、《礼记》、《仪礼》。考其墨义、经注、疏义。宋神宗时罢。科举常科科目之一。唐宋时为明经科中的一科,三礼指《周礼》、《礼记》、《仪礼》。宋制,应试者试墨义九十条, 景德二
官署名。金朝置。属宣徽院。掌仪卫之事。原称龙翔军,海陵王正隆二年 (1157) 改名神卫军,世宗大定二年 (1162) 改称拱卫直使司。设使、副使统领司事。大定五年,以使为都指挥使,副使为副都指挥使,
官名。西魏、北周夏官府右武伯中大夫右射声率上士佐官,正二命。
官名。隋于内侍省置宫闱局,设令二人,丞三人。炀帝改内侍省为长秋监,改宫闱局为宫闱署,参用士人。唐复为宫闱局,属内侍省,掌宫内门禁,领无品宦官侍奉内廷、设令二人,从七品下;丞二人,从八品下,属吏有书令史
官署名。北齐置,设丞。掌五郊群神事,隶太常寺太庙署。
①刑部长官别称。因《周礼》以秋官司寇掌刑,故名。参见“秋官”。②南朝梁卫尉、廷尉、大匠三卿的合称。③ 明初四辅官之一,即“秋官”。参见“四辅”。官名。1、指刑部长官。因《周礼·秋官》司寇掌刑法,故
明清内阁所属之办事机构。明宣德(1426—1435)间置。始选能书者于内阁之西小房办事,称西制敕房。诸学士掌诰敕者居阁东,具稿付中书缮进,称东诰敕房。正统后,学士不能视诰敕,内阁悉委于中书等官,于是内
省行政公署的内部机构。北洋政府置,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划一现行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的规定,掌理下列各项事务;一、监督征收地方税;二、监督地方税以外的收入;三、地方税违法征收的处分;四、滞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