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爱字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司法官考试

司法官考试

北洋政府选拔司法官所实行的考试制度。依照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九月三十日公布的《司法官考试令》和《关于司法官考试令第三条甄录规则》的规定,司法官考试与文官高等考试合并举行,典试人员均由高等考试的典试人员兼充。司法官考试的应考资格与文官高等考试的应考资格相同,但须经司法部甄录考试合格,才能应试。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 十月十八日北洋政府重新公布《司法官考试令》,其规定如下:司法官考试在中央政府所在地举行,凡中国男子年满二十岁以上,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司法官考试:一、国内外公私立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修法政学科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者;二、在公私立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教授司法法官考试主要科目继续三年以上,经报告教育部备案者;三、在外国大学、专门学院学习速成法律、法政一年半以上,得有毕业文凭,并曾充推事、检察官办理审判,检察事务一年以上,或在国内外公私立大学,专门学校教授司法官考试主要科目继续二年以上,经报告教育部备案者;四、曾任推事或检察官继续办理审判或检察事务三年以上者;五、曾应前清法官考试及格者。凡有下列资格之一者,经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过半数的决议,得免考试:一、国内公私立大学或专门学校修法律之学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而成绩卓著,并精通外国语者;二、在外国大学修法律之学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成绩卓著者(留学日本者须精通一种欧州文字):曾在国立大学或专门学校教授司法官考试主要科目任职五年以上,并精通外国语者。考试分为甄录试、初试与再试,共三试。甄录试及格者得应初试;初试及格,授以司法官初试及格证书,分发各审判、检察厅或司法讲习所学习,学习期满,由监督长官送请再试。再试及格,授以司法官再试合格证书。甄录试和初试由司法总长呈请大总统定期举行,一个月以前在《政府公报》上公告;再试日期,由司法总长临时决定。典试委员会分两种,一为甄录试及初试典试委员会,一为再试典试委员会。均设典试委员长、典试委员、襄校委员、监试委员。

猜你喜欢

  • 内侍省副都知

    官名统称。即宋朝内侍省左班副都知与内侍省右班副都知。

  • 军中候

    官名。同“候”。战国赵国置。军队中负责侦察敌情的小吏。《史记》卷八一《廉颇蔺相如列传》:“军中候有一人言急救武安,赵奢立斩之。”即“候”,掌侦察敌情。《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军中候有一人言急救武安

  • 左街僧录司

    见“僧录司”。

  • 县伯中大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仿《周礼》县师置,北周沿置。地官府民部中大夫属官,每方置一人,掌本方事务,下设小县伯下大夫、小县伯上士、小县伯中士以佐其职,领县大夫下大夫等官属。周武帝建德二年(573),

  • 拨发官

    官名。宋置,见拨发司。

  • 尚书右仆射

    参见“尚书仆射”。官名,三国魏置,为尚书令之副。令掌选署及奏下尚书曹文书众事。仆射署尚书事,令不在则奏下众事。三国魏分尚书仆射为左右,分掌尚书事。《三国志·魏书·三少帝纪》:“(景元元年)以尚书右仆射

  • 客曹尚书

    官名。西汉置为尚书客曹长官。秩六百石。东汉分为南主客曹,北主客曹,各置尚书。三国魏、西晋初复置,三品,后罢。官名,汉置。汉成帝初置尚书五人,一人为仆射,其余四人分为四曹:常侍曹尚书掌公卿事,二千石曹尚

  • 车工中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 置,北周沿置。冬官府司木中大夫属官,正二命。下设车工下士以佐其职。隋文帝开皇元年(581) 罢。

  • 尚舍典御

    官名。隋初为尚舍局的主官,炀帝时改为奉御。宋复为尚舍局的主官,位在奉御上。见“尚舍局”。

  • 典属国下大夫

    官名。北魏置,掌管与少数民族交往的事务。《魏书·崔挺传》:“(挺)拜中书博士,转中书侍郎”,“转登闻令,迁典属国下大夫。”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职员令未载。参见“典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