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军法局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直属于参谋总长,掌管全军军法检查、审理以及管狱等业务。设局长一人,中将级;副局长一人,少将级;局内分设二处,处下设科。处长、副处长均为少将或上校级,科长为上校级。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直属于参谋总长,掌管全军军法检查、审理以及管狱等业务。设局长一人,中将级;副局长一人,少将级;局内分设二处,处下设科。处长、副处长均为少将或上校级,科长为上校级。
官名。南朝、北齐皆置。见“细作署”。官名。南朝梁设此官,属少府卿,掌制精美器玩之物,其佐官有丞。北齐细作署设令及丞,为该署长官,职掌与梁同。见《隋书·百官上、中》。
官名。北齐置,隶太子门下坊。
官名。北齐度支尚书所属有右户曹,“掌天下公私田宅租调等事”,以郎中一人为主官。见《隋书·百官志中》。
官署名。清末地方审判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于京师、奉天等地,宣统元年(1909)后各省渐设。每省省城一所,大商埠距省城远者得设分厅。掌全省诉讼,审理不服地审厅一审、二审判决上告案不属大
宋朝国史院属官。以秘书省校书郎、正字充任,掌有关修史之事。
官名。西周置。掌理郊鄙。《恒簋铭》: “命汝更口克司直鄙。”
官名,汉置,为郡太守的佐吏,掌监督诸县,因其分为五部,故又称五部督邮(见《后汉书·百官志》)。《后汉书·马援传》:“后为郡督邮,送囚至司命府,囚有重罪,援哀而纵之,遂亡命北地。”《后汉书·钟离意传》:
官名。始见于战国,为工官之长,掌监督百工。《吕氏春秋·季春》:“监工日号,无恃于时。”高诱注:“监工,工官之长。”明朝内官置,为宦官二十四衙门及内府各库中次等宦官。品秩在六品以下,无定员。协助掌印太监
执事于皇帝、皇后等丧礼之仪仗队员。南朝宋、陈、北魏、唐朝、宋朝置,均选品官子弟担任,为入仕途径之一。南朝宋制,选六品以上子弟为之,人数自二十至六十不等。北魏制,被选挽郎后,可除奉朝请或将军府参军等官。
官名。北魏置。《魏书·乐陵王传》:“高祖初,蠕蠕犯塞,以思誉为镇北大将军、北征大都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