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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审判采取独任制,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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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又称“医生头目”。清朝内务府上驷院之属官。掌教习上驷院蒙古“医生”。额设三人。于蒙古医生内拣选医道优长、胜任教习者充任。初给八品顶戴,乾隆四十三年(1778),定给六品职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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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周礼》天官之属。掌对天地山川社稷等外祭祀用牲时的切割烹调,并负责致宴飨宾客的食物。《周礼·天官》: “外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掌外祭祀之割烹,共其脯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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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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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署名。隋朝门下省所统诸局之一,置校尉二员、直长四员; 炀帝大业三年 (607) 后改隶殿内省,置校尉一员,后改名城门郎,置四员,又改隶门下省。掌京城、皇城、宫殿诸门启闭,出纳管钥。官署名。隋初置,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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