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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

①秦以前为收藏文书、财物之处,后泛指官署,凡百官所居皆称府。汉朝沿称,如三公府、郡府。②官吏名。隋、唐、五代于中央诸寺、监、诸卫、东宫诸寺、王府、公主邑司、地方府州、镇戍关津等皆置,无一定职掌,盖为供派遣驱使的勤杂人员,属流外官。③行政区划名。唐、五代首都及陪都皆为府级建制,始于开元元年(713)改雍州为京兆府,洛州为河南府,并州为太原府。以尹及少尹主本府事务,其他职官设置略同诸州。宋朝沿之、北宋分京府、次府二等。京府有四,次府有十。其牧、尹不常置,别置权知府事一人为长官。辽于五京所在置五府,另有兴中府(属中京道)、黄龙府(属东京道),均领州县。东京道边地有率宾、定理、铁利、安定、长岭、镇海等府。五京五府以留守行府尹事,其余设知某府事。西夏旧都和新都为西平府和兴庆府(后改兴中府),又有西凉府。金五京、十四总管共十九路,所治皆置府,以留守或都总管兼府尹。另有散府九,以尹、同知、少尹各一员领之,下设府判、推官、府教授、知法各一员。下辖州县。元朝有府三十三,秩正四品。达鲁花赤、知府或府尹各一员,兼管劝农事,江北则兼诸军奥鲁。同知、判官、推官、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员。府隶路及宣慰司、行省,或直隶中书省; 或统州县,或不统州县。明朝初年,改诸路为府。洪武六年(1373)分天下府三等: 粮二十万石以上为上府,知府秩从三品; 二十万石以下为中府,知府正四品; 十万石以下为下府,知府从四品。已,并为正四品。计天下府凡一百五十有九。其同知、通判、推官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无定员。清朝府级行政机构下属有州、县,设知府一人,从四品,掌一府政事。其办事机构称知府衙门。其佐贰官为同知,正五品; 通判正六品,无定员,视事之繁简而设。分掌督粮、清军、捕盗、水利事宜。知府衙门所属有经历司,设经历一人,正八品; 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所,设照磨一人,从九品;司狱司,设司狱一人,从九品,分掌府属诸事。其分工与布政使,按察使二司属官同。又,知府衙门尚有典吏,是为书吏人员;攒典,为经历司等单位协助办事人员。


1、掌管财物的官称府,如《周礼·天官》有大府、玉府、内府、外府;《周礼·地官》有泉府,都是掌管财物的官。

2、掌管文书档案的官。《周礼·天官·宰夫》:“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注:“治藏,藏文书及器物。”后代也多设此官,如唐代的寺、署、监也多设此官。

3、官署的通称。百官所居皆称府,如三公府、王府、相府、将军府、州府、郡府、县府等。

4、行政区划名。唐和五代京都陪都所在的州皆升为府,略高于一般的州。宋朝沿置,属于路,其长官称知某府事,简称知府,由朝官充任。元朝府,或属省或属路。明朝府属省,管州县,知府成为正式的行政长官名。清朝沿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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