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科
清代科举之制, 凡生员科试一、二、三等前五名或十名准送乡试外,其余因故未考者,以及在籍之监、萌、贡生名不列于学宫,不考科试者,均须由学政考试录科,及格者方能参加乡试。
清代科举之制, 凡生员科试一、二、三等前五名或十名准送乡试外,其余因故未考者,以及在籍之监、萌、贡生名不列于学宫,不考科试者,均须由学政考试录科,及格者方能参加乡试。
官名。春秋时齐国等置。掌理山林禁令。《国语·齐语》: “山立三衡。”
见“民政部侍郎”。官名。清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改民政部左右侍郎为副大臣,减员额为一人。见“民政部”。
骑吏名,属执金吾,负责宫外巡逻及非常事,天子出行,掌导从。共二百人,无品秩,比吏食俸。见《后汉书·百官志四》。《后汉书·张酺传》:“窦景家人复击伤市卒,吏捕得之,景怒,遣缇骑侯海等五百人欧伤市丞。”《
官名。① 即鸿胪卿,唐武则天光宅元年(684) 改,中宗神龙元年 (705) 复名鸿胪卿。②渤海国官,司宾寺长官,置一人。
官名。北周冬官府司金中大夫所属有铸工中士,正二命;铸工下士,正一命。掌铸造器物。
①官名。隋炀帝置为宫廷女官,二十四典之一,员四人,从七品,属尚食局。唐朝改正七品。为司膳之佐,协掌割烹煎和之事。宋朝沿置,为尚食属佐。金、明悉如唐制。明永乐(1403—1424)后归其职于宦官。又,宋
官署名。宋朝大晟府所属机构。参见“大晟府”。
官名。隋炀帝所置女官二十四掌之一,隶尚服局,置二员,从九品,与典玺佐司玺,掌内宫琮玺符节。宫中女官名。见“掌玺”。
官名。掌城邑政令的长官。春秋战国齐国等置。《史记·田敬仲完世家》: “田襄子既相齐宣公”,“襄子,使其兄弟宗人尽为齐都邑大夫”。
官名。北魏置,属尚书省。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499)定为从八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