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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北宋置,掌保管孤儿财产,经营借贷,收取息钱,以为教养孤儿费用。同时寄存国子监、武学、律学钱,借贷取息,以供公用。以勾当开封府司录司官兼管。
官署名。北宋置,掌保管孤儿财产,经营借贷,收取息钱,以为教养孤儿费用。同时寄存国子监、武学、律学钱,借贷取息,以供公用。以勾当开封府司录司官兼管。
代行大司马之职,主武事,掌征伐。《后汉书·宗室四王三侯列传》:“乃拜光武行大司马,持节过河。”参看“大司马”条。
即“北枢密院”。
科举制科之一。唐代设置,属于文类科目。永昌元年(公元689年)诏举,彭景直及第。
即“奉天清吏司郎中”。
官名,汉置,为郡佐吏,为掾之副,多以晓法律的人担任,助掾掌罪法审判等事。《后汉书·应奉传》:“为郡决曹史,行部四十二县,录囚徒数百千人。”
官名。三国魏置。参见“定科郎”。官名,又名定科郎,三国魏置,为定课曹长官,掌制定律令,考课州郡。详“定科郎”条。
官名。东汉献帝建安(196—220)年间曹操置为属官,掌管司法事务,《三国志·孔礼传》:“径诣刺奸主簿温恢,恢嘉之,具白太祖,各减死一等。”官名,东汉末年曹操为丞相时置,掌司法方面的文书簿籍和印鉴等。
官署名。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并盐铁、度支、户部三理欠司置,设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任。掌清理在京及天下负欠官物之籍,立限催收。仁宗乾兴元年(1022)改为蠲纳司,天圣三年(1025)复旧名。神宗元丰
官名。明洪武十年(1377)于各祠祭署置,一人,正七品,以宦官充任,二十四年改置奉祀,以流官充任,隶太常司(后改太常寺)。参见“祠祭署”。
任免官吏。《汉书·田蚡传》:“君除吏尽未,吾亦欲除吏。”颜师古注:“凡言除者,除去故官就新官。”官制用语,即任免官吏。《汉书·田蚡传》:“上乃曰:君除吏尽未?吾亦欲除吏。”注:“师古曰:凡言除者,除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