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部监医正
官名。清末法部属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定额一人,正八品,奏补。掌本部南、北二监人犯医疗事。
官名。清末法部属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定额一人,正八品,奏补。掌本部南、北二监人犯医疗事。
职衔名义。加此者得参与评议论决尚书政事,为机密要职。西汉多加予中朝官,位次于领尚书事,可同时加予数人。武帝时以左右曹、诸吏分平尚书奏事。东汉多以大臣录尚书事,加此者极少。三国皆置,蜀位次于录尚书事,吴
官名。渤海国官,宗属寺长官。
郡分职诸曹之一。魏晋以后置,掌治狱之事,见“郡法曹”。
官署名。辽朝北面官,分掌军马之政。设太师。官署名。辽置,属北面军官。以西部省太师为主官,分掌兵马之政。
官署名。北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置,掌清理中书政务,以为变法之准备,设看详、同看详及编修官。八年罢。官署名。宋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置,掌编修中书条例。八年(公元1075年)罢废。
官署名。明、清时负责翻译古印度语言文字的机构。始设于明成祖永乐五年 (1407),设译字生、通事以掌其事。初隶翰林院,乾隆十三年(1748)省并入礼部。
流外官名。唐置于太子率更寺,员额六人,秩流外四品,掌知漏刻。
官名。东汉置,负责雅乐的制作,并指导其演奏。《晋书·乐志上》: “仅自东京大乱,绝无金石之乐,乐章亡缺,不可复知。及魏武平荆州,获汉雅乐郎河南杜夔,能识旧法,以为军谋祭酒,使创定雅乐。”
官名。北魏置。《刁遵墓志阴》载司马楚之官职: “魏使持节、 侍中、镇西大将军、府仪同三司、扬州刺史、琅邪王。”(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版二二二之三) 即“开府仪同三司”的异称。
官名。元朝置。秩正五品,设于世祖至元二十一年(1284),隶诸路金玉人匠总管府,置达鲁花赤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