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杀戮下士
官名。西魏、北周秋官府布宪中大夫禁杀戮中士佐官,正一命。
官名。西魏、北周秋官府布宪中大夫禁杀戮中士佐官,正一命。
官署名。辽置。《辽史·百官志四·南面方州官序》:“至辽,五京列峙,包括燕代,悉为畿甸。二百余年,城郭相望,田野益闢。冠以节度,承以观察、防御、团练等使,分以刺史、县令,大略采用唐制。”各州均置团练使司
官名,汉置,掌助廷尉平审理朝廷直属监狱的罪犯。《汉书·杜周传》:“义纵为南阳太守,以周为爪牙,荐之张汤,为廷尉史。”官名。汉代廷尉的属官。掌决狱、治狱。《汉书·于定国传》记于定国为廷尉史,“与御史中丞
官名。北齐太府寺司染署次官。隋朝沿置,四员,正九品。炀帝大业三年 (607)与司织丞合并为织染丞。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监察院的副长官。参见“监察院”。
宦官名。北齐置,为长秋寺晋阳宫署长官,从九品上。
官名。东汉献帝建安(196—220)中孙权置。《三国志·吕蒙传》: “(吕蒙领兵)从讨丹阳,所向有功,拜平北都尉,领广德长。”官名,东汉末年孙权置,掌帅兵作战。《三国志·吴书·吕蒙传》:“从讨丹杨,所
武阶官名。宋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置,秩从七品。
即“四方献言详定使司”。官署名。元至正十七年(公元1357年)七月,置四方献言详定使司,秩正三品。掌考四方陈言择其善者上达于皇帝。设详定使二人,正三品;副使二人,正四品;掌书记二人,正七品。由中书官提
官制用语。宋朝对犯罪官员处分方式之一。即除去名籍,贬为平民。被除名者,同时附加其他处分,如勒停或送某州编管。官制用语,因病或犯罪除去官爵名籍者称除名。《三国志·魏书·方技·华佗传》:“军吏梅平得病,除
辽朝杂役名。属著帐户司承应小底局,由著帐户充任,为宫帐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