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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都督府

辛亥革命时福建起义武装的军政机关。根据起义后制定的福建《都督府大纲》的规定,都督府以都督为首长,都督府置政务院、参谋部、司令部,属官有参议官、秘书官、参事官等。政务院由临时总长一人、副长二人和各部部长组成。政务院分设八部:即民政部(分地方科、土木科、卫生科、实业科)、外交部(院议决定暂不分科)、财政部(分会计科、税榷科、田赋科、理财科、公债科、盐政处)、军务部(分军事科、人事科、军需科、经理科、执法科、医务科)、司法部(分总务科、民刑科、典狱科)、教育部(分专门科、普通科)、交通部(分邮政科、电政科、航业科、路政科)、警务部(分司法科、行政科、消防科、侦探科)。政务院并有直辖局,计有叙官局、法制局、印铸局、统计局,每局设局长、副局长各一人;还有《都督府大纲》中未列入的船政、公债二局。船政局亦置正副局长,公债局唯设总理一人。参谋部设部长、副部长,分置外事、运筹、调查、测绘四科。司令部有总长一人,《都督府大纲》中未规定其编制。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福建都督府曾呈送根据《都督府大纲》的编制,都督府主要职官的请委名单(见《临时政府公报》第五、六两号),旋内务部认为“共组织名称显然于国内独立成一政府,”大总统即据此命令公报局声明取消(见《临时政府公报》第十号)。此时福建都督府的请委名单没有被批准,是由于临时政府不同意这种类似中央政府的都督府组织法规,但按《福建都督府大纲》组织的军政府事实上一度存在,而且代表了辛亥革命时期一部分起义省区军政府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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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批本处

    官署名。清朝内阁所属之办事机构。乾隆(1736—1795)以前称“红本房”。设于宫内。掌进本、批本事务。每日进本,将满票签处所送转奏事处进呈。本章发下后,均用红笔将皇帝阅定之签批于本面,再交满票签处。

  • 郡塞曹

    郡分职诸曹之一。西汉末年置于边郡,为掌边塞之职。《居延汉简释文》卷一第十四页有塞曹史。三国魏沿置,《三国志·魏书·东夷倭国传》记正始中带方太守曾遣塞曹掾,史张政等奉使倭国。

  • 四门学

    国立学校名。北齐改四门小学置,隶国子寺,设博士、助教各二十员,教授学生五经文字。隋朝沿置,博士、助教各五员,文帝开皇十三年(593)罢。唐朝国子监置,亦称“四门馆”。官学名。北魏始置四门小学,属太常。

  • 章京

    满语官名。源自汉语“将军”一词。清入关前多用于武官,如牛录章京(佐领)、甲喇章京(参领)、梅勒章京(副都统)。后不限于称武官,如军机处之军机章京,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之总办章京、帮办章京、章京、额外章京,

  • 法部左参议

    官名。清末法部职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左、右各一人,正四品,简任。掌总核参议厅事务,并审议各司重要事件。

  • 交涉署

    官署名。北洋政府时期交涉员的公署。见“交涉员”。

  • 外兵郎中

    官名。魏晋南北朝与外兵郎互称,为尚书省外兵曹长官。参见“外兵郎”。

  • 副都头

    见“都头”。武官名。宋置,为步军都头的副职,参见“都”。

  • 绣作

    宫廷作坊名。清置,属内务府广储司。掌绣织各种领、袖、补服、荷包等。设司匠、领催七人,各种匠役二百十七人。

  • 亲汉都尉

    官名。东汉授予乌桓等少数族首领。《后汉书·乌桓传》:“是后乌桓稍复亲附,拜其大人戎朱廆为亲汉都尉。”官名,东汉置。《后汉书·乌桓传》:“(乌桓率众王)无何乞降,鲜卑走还塞外。是后乌桓稍復亲附,拜其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