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木结构建筑。又称吊楼。流行于贵州、广西、湖南西部壮、土家、苗、布依、侗、水等民族地区。为在房舍的一侧临空扩建的住房,好似吊在主建筑一边,故名。有的在下面支撑木柱。多住人,或放杂物。下面可作养畜或堆杂物
地名。汉䝠道县地,属天水郡。东汉末于此置南安郡。隋以武阳县改置,治所在今甘肃陇西县东南。唐没入吐蕃。宋元祐五年(1090)升古渭砦(寨)置,治所即今陇西县。金为临洮路巩州治。元为陕西行省
?—约279三国西晋时南匈奴贵族首左贤王。入居并州诸郡后,自谓其先祖为汉室外甥,因改姓刘氏。东汉献帝建安二十一年(216),呼厨泉入觐,被魏王曹操留于邺(今河北临漳县邺镇),分部众为左、右、前、后、中
见“耶律宗真” (1315页)。
苗疆石刻。清同治十三年(1874)六月初八,由苗疆十八股联合刻立。位于贵州省雷山县达地乡三里处。碑高1.5米。全文为咸同年间苗民起义后官府所出之安民告示。文中承认地方官吏、土司衙门、营汛弁兵、地方绅团
蒙古语音译。意为福荫、洪福、伟大、神圣、威力。明代蒙古人尊称元太祖为“索多成吉思汗”。瓦刺首领※脱欢欲夺取汗位,在※八白室内说:成吉思汗是索多,自己亦是※索岱后裔(指其远祖母为成吉思汗的公主)。嘉靖十
见“梁后”(2125页)。
?—477北魏宗室。又称直懃子。鲜卑拓跋氏。太武帝※拓跋焘孙,景穆帝※拓跋晃子。太安五年(459),封京兆王。历侍中、征南大将军、长安镇都大将。史称其“性沉雅,善于绥抚,秦雍之人,服其威惠。”后入为中
高山族语音译,意为“土地所有者”。旧时台湾高山族排湾人地区村社头人。世袭。可向村民征收农租、猎租、渔租、水租等,及征派各种劳役。自己不参加劳动,靠剥削为生,有些大头人辖数村社至十数村社,且有领主性质。
匈奴姓氏。原为氏族名,后成为姓氏。汉建武二十六年(公元50年),南匈奴呼韩邪单于入居西河(今内蒙古东胜县东南)后,韩氏骨都侯驻屯北地(今宁夏吴忠县西南黄河东岸)领部众助汉戍边,御北匈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