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隆赞
藏语音译。西藏贵族家族之一。为后藏古老家族,通称第巴。康熙五十九年(1720),准噶尔侵占西藏,其庄园被没收。后准噶尔被驱,复业。家族成员旺坚若丹,于六十一年(1722)任日喀则宗本,雍正十一年(1733)称第巴,次年任噶伦,授札萨克一等台吉,乾隆十五年(1750)被珠尔默特那木扎勒解职。其子第巴仲孜哇,三十二年(1767)受戒为僧。四十七年(1782)后,此家族已消亡,位于江孜西北的布隆赞庄园为帕巴拉家族所继承,后帕巴拉家族又被迫将该庄园转让十四世达赖喇的达察家族。
藏语音译。西藏贵族家族之一。为后藏古老家族,通称第巴。康熙五十九年(1720),准噶尔侵占西藏,其庄园被没收。后准噶尔被驱,复业。家族成员旺坚若丹,于六十一年(1722)任日喀则宗本,雍正十一年(1733)称第巴,次年任噶伦,授札萨克一等台吉,乾隆十五年(1750)被珠尔默特那木扎勒解职。其子第巴仲孜哇,三十二年(1767)受戒为僧。四十七年(1782)后,此家族已消亡,位于江孜西北的布隆赞庄园为帕巴拉家族所继承,后帕巴拉家族又被迫将该庄园转让十四世达赖喇的达察家族。
傣语音译。明代傣族麓川(治今云南瑞丽县)思氏地方政权中的统兵官。《百夷传》:“昭录领万余人”,相当于万夫长。
西藏察隅地区僜人神判方法之一。被告光着脊背,由人将一烧红的铁件顺其背部滑下。若烫伤,表明原告理直、被告理曲;反之则为原告无理、被告有理。解放前僜人常用此法断定事理不明、是非难辨的事件。被判无理者必须向
清代蒙旗之一。杜尔伯特部台吉布图库初驻牧额尔齐斯河流域,因惧阿睦尔撒纳侵袭,徙乌兰古木。乾隆二十二年(1757),喀尔喀贝子车布登扎布领兵追擒佛保叛军时,率众归附,封二等台吉,建旗。诏置呼伦贝尔,归呼
明朝将领。凉州卫(今甘肃武威)人。回族。出身武将世家。先世为西域回回贡使,留河西不归,遂为凉州大族。万历中承袭世职任指挥佥事,历任守备、肃州游击将军。以败蒙古炒胡儿、擢西宁参将。万历二十三年(1595
明代湖广木册土官。土家族。父祖世为安抚使。洪武(1368—1398)初,明军平蜀,民溃散,治所废。永乐四年(1406),招集属民300余户,请袭职,获准,任木册长官司(今湖北宣恩县西南)长官。九年(1
契丹语,一地方单位名称。为※宫卫制(斡鲁朵)下一※闸撒名。终辽之世,共置十二宫一府,其中3宫设有闸撒。守狘为辽太宗※永兴宫下之一闸撒。
书名。清代顾彩辑。一卷。容美在湖北恩施地区,今鹤峰地。元明时期置土司,清初置容美土司。为土家、苗等民族之居住地。书中记载了当地风土习俗,是研究该地少数民族的重要参考资料。《小方壶斋舆地丛钞》有辑文。
清末民初军官。字子贞。河北清苑县人。回族。幼习武,毕业于北洋武备学堂。光绪二十七年(1901),任山西武备学堂和直隶陆军速成学堂教习,后在北洋军中任军职至旅长。1916年任山东济南镇守使、第二师师长,
藏语音译。明时已有此称,意为“负担赋役的人”。藏族农奴制度下构成农牧奴阶级的一个主要等级。人身依附于农奴主,以被农奴主分予少量份地或准予使用草场放牧牲畜,而被束缚于各农奴主的领地上,不准迁徙、逃跑。要
南燕慕容超年号。405—410年,凡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