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河路
清与民国时期官署名。全称“托河路协领公署”。因所统居民分布在托河一带而得名。康熙年间(1662—1722),清廷为加强对鄂伦春族的管理,在设立布特哈总管衙门的同时,根据鄂伦春族的氏族组织及分布地区,分五路置官统治,此为五路之一。路设协领1员,下辖佐领。所属居民,主要为今住在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族自治旗托扎敏努图克和布特哈旗境内的鄂伦春人。初下置1佐,后设2佐。原隶布特哈总管衙门,光绪八年(1882)改属兴安城总管衙门。光绪二十年后,先后由布特哈副都统、呼伦贝尔城管理,伪满洲国时废。
清与民国时期官署名。全称“托河路协领公署”。因所统居民分布在托河一带而得名。康熙年间(1662—1722),清廷为加强对鄂伦春族的管理,在设立布特哈总管衙门的同时,根据鄂伦春族的氏族组织及分布地区,分五路置官统治,此为五路之一。路设协领1员,下辖佐领。所属居民,主要为今住在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族自治旗托扎敏努图克和布特哈旗境内的鄂伦春人。初下置1佐,后设2佐。原隶布特哈总管衙门,光绪八年(1882)改属兴安城总管衙门。光绪二十年后,先后由布特哈副都统、呼伦贝尔城管理,伪满洲国时废。
即“吐蕃”。唐代敦煌文献《汉藏字书》有此称。详见“吐蕃”(765页)。
西夏桓宗李纯祐墓号。地在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以西约40公里的贺兰山东麓西夏皇陵内。
一种轻型的铠甲。古已有之,以金属环相扣连缀而成,呈网状,故也称网子甲。《正字通·金部》:“锁子甲五环相亘,一环受镞,诸环拱护,故箭不能入。”甚轻便坚固且工艺精细。清太祖努尔哈赤曾披此种甲征战。
蒙古语音译,意为“支马差之人”。准噶尔部承办汗或大台吉一切蒙古包及搭支帐房等事务的官员。后形成库图齐纳尔鄂拓克,由5宰桑管辖。约4千户。
旧时东北满、赫哲等族一种以鱼皮制作的服装。《三朝北盟会编》卷3记载,满族先民金代女真人穿着此衣,后在赫哲族中尤为盛行。一般以大发哈鱼(一作打法哈子或大马哈)皮缝制。此鱼皮色微黄,在阳光下有如文绵一般。
?—990首次见于史籍的南丹州土官。今广西南丹人。壮族。北宋开宝七年(974),北宋刚刚统一岭南,即遣使要求内附,自称刺史。九年,复进贡于宋,求赐牌印,宋刻印予之,太平兴国五年(980),又贡银百两。
书名。清代刘应中撰。一卷。记叙康熙二十四年(1685)仲秋,湖南、四川贵州三省交界地区补顶寨苗民在吴二过及吴老叟等率领下暴动,经清军镇压及时叛时服之经过。有《小方壶斋舆地丛钞》本辑文。
藏语音译,又作“济仲喇嘛”。原西藏地方政府僧官。凡在拉萨甘丹、色拉、哲蚌三大寺或其附属寺院取得僧籍,并在僧官学校“孜拉扎”受训受委官职者称之。定额175名,四、五品衔,是原西藏地方政府僧官系统。与俗官
汉代会稽郡越人用苧麻所织细布。亦称白越,当时已被作为贡品,《后汉书·陆续传》:光武帝“常敕会稽郡献越布”。
官名。府照磨为知府属吏,职掌收发上下文移,磨勘六房宗卷。明代在少数民族地区所置土府,亦设此官,以当地头目为之,秩从九品,给予铜印、敕书,赐以冠带,准世袭。职承土知府之命,办理本辖区内有关事务,助理守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