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丁
南宋壮族兵丁称谓。亦称撞军。《续资治通鉴》卷110提及:绍兴二年(1132)闰四月,“会张宪与撞军统制王经皆至, (杨)再兴屡战,又杀(岳)飞之弟翻”。证明当时“撞军”曾隶属于岳飞部。又李曾伯《可斋杂稿》卷17“上理宗奏折”亦载:“淳祐五年(1245),广西宜州(治所在宜山)有撞丁可用。”沿于北宋洞丁,与土丁、民丁、保丁并存。
南宋壮族兵丁称谓。亦称撞军。《续资治通鉴》卷110提及:绍兴二年(1132)闰四月,“会张宪与撞军统制王经皆至, (杨)再兴屡战,又杀(岳)飞之弟翻”。证明当时“撞军”曾隶属于岳飞部。又李曾伯《可斋杂稿》卷17“上理宗奏折”亦载:“淳祐五年(1245),广西宜州(治所在宜山)有撞丁可用。”沿于北宋洞丁,与土丁、民丁、保丁并存。
清政府在内蒙古丰镇、宁远地区设立的垦务机构。光绪八年(1882)设置,局本部在丰镇,掌管丰镇、宁远一带蒙地放垦事宜。十一年(1885)撤销,十五年(1889)恢复原属山西省布政使管辖。二十七年(190
葬式之一。将死者置于崖壁或崖穴安葬。主要分布于川、黔、湘、鄂、桂、滇、粤、闽、台、浙、皖、赣、陕等省区。其年代上限可能至夏朝,下限一般至明、清。贵州部分苗族地区和台湾省某些高山族群体中至今仍有此葬俗。
清代土司名。清雍正七年(1729)设置。撒位族人※韩炳受封为土千户,驻街子,管辖青海循化城(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西部※上六工,故名。主要管理撒拉“四房”。参见“四房五族”(555页)。
1605—1643清初将领。满族。爱新觉罗氏。庄亲王舒尔哈齐第八子。天聪五年(1631),授镶蓝旗都统。从太宗征明,抵大凌河,率本旗兵围城之西南,败松山城援兵。又于锦州败明总兵祖大寿。八年(1634)
黎族过去狩猎或作战武器之一。南方少数民族多擅长使弩,而黎族却普遍用弓。弓以木或竹制成,箭长3尺,镞长5寸似茨菰叶,其特点是“弓短矢重”。因无羽,射程远不过三四丈,多施近射,但多涂毒于锋镝,中者必死。
参见“岗岗戍来”(1077页)。
清察哈尔八旗之一。由康熙十四年(1675)迁置宣大边外的察哈尔部众及以后陆续来降的喀尔喀、厄鲁特部众合编而成。不设札萨克,由清廷派总管管理。是为总管旗。位于独石口外,东与南接太仆寺牧厂,西至察哈尔正白
清代西北地区台站道之一。共设14台,由乌里雅苏台城向西,头台阿勒达勒,二、博勒霍,三、乌兰胡图克,四、依克哲斯,五、巴噶哲斯,六、珠尔库珠,七、布固,八、阿勒噶令图,九、巴噶诺尔,十、杜尔根诺尔,十一
故匈奴王。汉景帝中元三年(前147),与※于军等率众归附汉朝,受隆重礼遇,被封为遒侯,赐食邑1570户,属涿郡。死,子则嗣爵位。
1247—1275元朝大臣。字达甫,一名中都海牙。畏兀儿人。魏国公※布鲁海牙之侄。年20余,与从兄廉希宪同侍世祖,出入禁中,处事慎密。至元初,以北部王拘杀使者,奉世祖命往谕,致使王悔谢,以功受赏赐。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