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内蒙古札萨克旁系将其私地租与汉人耕种的土地。也称内仓租地。相对于大仓租地而言。大仓租地设仓长,专门办理出租事项。小仓租地不设仓长,仅由协同管理人员与承租人缔结契约,承租人按约耕种、纳租。参见“大仓
书名。方范九撰。分上下编。上编述蒙古概况,分7章,包括蒙古的历史、地理、社会、盟旗制度,以及管理蒙古的行政机构。下编述内蒙古自治运动,分9章,叙述自治运动的起因、酝酿和发展,以及国民党对蒙政方案及其处
见“巴岳特”(410页)。
见“洛桑坚样嘉措”(1735页)。
旧时云南纳西族土司与外来户建立的一种永佃制关系。外来农民需向土司先交纳一定数量的“磕头钱”,方可按规定租额领种定额土地。土司给予一张执照(又称红照),便取得该土地的永佃权,名曰“红照地”。占有者可世袭
蒙古语音译,意为“分支”、“部分”、“队伍”。为台吉所属领地组织,出现于西蒙古。由准噶尔汗或珲台吉统辖。噶尔丹策凌时设置21昂吉,约10万户,每一昂吉近5千户。由卫拉特各部有权势的台吉分领之,如绰罗斯
见“耶律迭剌”(1312页)。
古族名。又作翟戎。为北狄一支。原居山西、陕西间,后随周族西迁至渭水流域。秦缪公时列入※“西戎八国”,服于秦。与绵诸、绲戎、䝠戎居陇以西。秦献公初立(前384),欲复缪公之迹,兵临渭首,灭
见“者样军民长官司”(1349页)。
见“阿灵泼”(12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