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用田赋
春秋后期鲁国实行的军赋制度的改革。《春秋经》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记载,鲁“用田赋”。一般解释为按田亩征收军赋(包括兵甲、车马之类),它表明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得到政府的认可。但一些学者认为“田赋”之田应读为“甸”, “用甸赋”即按甸为单位征收军赋,它是鲁成公元年(公元前590年)鲁国“作丘甲”的进一步发展。有人进一步根据《周礼》 “四丘为甸”的记载,说“用甸赋”即是以一丘之间出一甸之军赋。如是,则鲁国这次军赋改革已四倍于旧赋。
春秋后期鲁国实行的军赋制度的改革。《春秋经》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记载,鲁“用田赋”。一般解释为按田亩征收军赋(包括兵甲、车马之类),它表明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得到政府的认可。但一些学者认为“田赋”之田应读为“甸”, “用甸赋”即按甸为单位征收军赋,它是鲁成公元年(公元前590年)鲁国“作丘甲”的进一步发展。有人进一步根据《周礼》 “四丘为甸”的记载,说“用甸赋”即是以一丘之间出一甸之军赋。如是,则鲁国这次军赋改革已四倍于旧赋。
清天聪十年(公元1636年)在文馆基础上,仿照明制设置的文翰顾问机构。即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各设大学士一人,下属有学士、主事等官。内国史院掌管编纂史书,撰拟表章;内秘书院掌管起草外交文书和撰
女真族抗辽战争中一次重要战役。天庆三年(公元1113年)完颜阿骨打继任为女真部落联盟长,称都勃极烈,决意领导女真族人民反抗辽朝的奴役压迫。次年九月,调集各部落军兵二千五百人,在拉林水(今吉林、黑龙江两
即《中法和议草约》,因在巴黎签订,法文本称《巴黎议定书》。1885年4月4日(光绪十一年二月十九日)清政府谈判专使、英籍税务司金登干与法国外交部政务司司长毕乐于巴黎签订。共三条:两国遵守1884年5月
西夏统治集团内部争夺权力的斗争。毅宗谅祚亲政后,迎娶已蕃化之汉人梁氏为后,并以其弟梁乙埋为“家相”,参与朝政决策。拱化五年 (公元1067年)毅宗死,子秉常八岁继位,是为惠宗。母梁氏以太后摄政,舅梁乙
宋代兵制。又称出戍法。宋初采纳谋臣赵普之议,令禁军部分驻守京师,部分戍守外郡。戍守边地重镇的称驻泊或屯泊,戍守内郡重地的称屯驻。另有移驻就粮或守护漕路要津者,称“就粮军”。戍守外郡者定期轮换, 以使士
南朝梁时安城(今江西安福)农民起义。大同八年(公元542年)春,刘敬躬在安城郡领导当地农民举行起义。起义群众攻占豫章郡(治今江西南昌)城,队伍发展有数万人。先后攻下南康(今属江西)、庐陵(治今江西吉安
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见“安庆马炮营起义”。
山东毗邻直隶,接近清朝统治中心地区,袁世凯曾任山东巡抚,视山东为北洋军阀地盘,因此反动势力对山东的控制较严。山东早有革命党人从事活动,但范围仅限于学界,没有掌握武装力量,并且和立宪派的关系十分密切。1
春秋时期晋国实行的一种征收兵赋的制度。韩原之战后,晋惠公被俘至秦,派人回国,假君命赏给国人田地,在此基础上实行新的征收军赋的制度,以扩充晋国兵力,名之曰“作州兵”。对于“州兵”的性质,一说以州为单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