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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

官名。地方行政机构县之长官。源于唐。唐朝县之长官为县令,如县令阙,令佐官代理县令之职者称“知县事”。知县之名起于宋。太祖乾德元年(963),始以朝官为县之长官,称为“知县事”,简称“知县”。掌教化百姓,劝课农桑,平决狱讼。凡户口、赋役、钱谷、赈济、给纳等事皆掌之。有戍兵驻县者,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总治本县兵民之政。元朝不置,以县尹为县之长官。明朝始以知县正式为县一级长官。掌一县之政令,亲理户籍、赋役、缉捕、诉讼、文教等事,为临民之官,故有“父母官”之称。明初,知县品秩不一,朱元璋吴元年 (1367) 分天下县为三等,税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知县从六品; 六万石以下为中县,知县正七品; 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后并定为正七品。初期,颇重吏治,知县不限资格,而考核颇严。治绩优异者得取入京,升授六部主事等官,故每以内任为荣。中叶以后,地位愈轻。清承明制,品秩亦为正七品。例以新进士朝考后分发各省即用,或国子监荫生及恩、拔、副、岁贡生奉旨外用,以及由兵马司副指挥、京县县丞、汉军七品笔帖式、京府经历等官升任。


官名。唐有“权知县事”、“知县事”。宋朝曾以朝臣为知县,或以京官权知县事。这些虽非正式官名,但皆为县的长官。到明朝,始以知县为正式官名。每县设知县一人,正七品,掌一县之政。其佐官有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清沿明制。见宋赵彦卫《云麓漫钞十》、清代顾炎武《日知录九·知县》、《明史·职官四·县》、《清史稿·职官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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